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019號
TPDV,113,除,2019,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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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19號
聲 請 人 高玉琴

代 理 人 林泳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7-01-0012929 1 1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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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