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989號
TPDV,113,除,1989,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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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89號
聲 請 人 劉冠伶(即劉建智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64817-8 1 11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06811-5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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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