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09號
聲 請 人 李彥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9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D-268045-5 1 1000 002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7-NX-79109-9 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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