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07號
聲 請 人 黃麗裕
訴訟代理人 游仲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261652 1 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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