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13年度,6號
TPDV,113,重訴更一,6,2025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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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楊宗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陳哲民律師
被 告 曾序霖

曾忠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複代理人 龔羨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下午
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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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