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楊宗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陳哲民律師
被 告 曾序霖
曾忠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複代理人 龔羨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下午
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