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醫療器材許可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680號
TPDV,113,重訴,680,2025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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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友華公司)間請求移轉醫療器材許可證事件,上訴人就反訴
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聲
明為:「一、原判決就下列第二項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80萬6,080元及自反
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是上訴人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2,280萬6,0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4萬6,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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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