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3年度,79號
TPDV,113,重家繼訴,79,2025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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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9號
原 告 彭張嬌妹
彭統賢
彭偉恩
彭素金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彭智勇
被 告 彭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0、21關於「遺產項目」欄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遺產項目」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杜安淇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值 (新臺幣) 分割方法 20 建物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權利範圍:全) 由彭統賢2/6 、彭素琴1/6 、彭智勇3/6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 21 建物 新竹縣○○鎮○○里○○○0000號(權利範圍: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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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