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謝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六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及按附表所
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間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叁點共通約定條款第十
條第㈡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十七萬七千一百二十一
元,及按附表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
1兩造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五日訂立借貸契約,約定由被告
向原告借款二十萬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一一五年一月
五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三十六期,利息按定儲利率
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四二計算,按日計息,還款日
為每月五日,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支付利息
、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
攤還本息至一一三年七月四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十二萬四千二百二十九元,及自一一
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一
五計算之利息,迄未給付。
2兩造再於一一二年五月三日訂立借貸契約,約定由被告向
原告借款三十二萬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一一九年五月
三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八十四期,利息按定儲利率
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三計算,按日計息款日為每月
三日,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
或其他應付款項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本
息至一一三年六月十七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尚積欠二十八萬四千三百一十五元,及自一一三
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0三
計算之利息,迄未給付。
3兩造復於一一二年八月十日訂立借貸契約,約定由被告向
原告借款二十九萬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一一九年八月
十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八十四期,利息按定儲利率
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計算,按日計息款日為每月
三日,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
或其他應付款項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本
息至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尚積欠二十六萬八千五百七十七元,及自一一
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
‧四一計算之利息,迄未給付。
4以上合計被告積欠原告六十七萬七千一百二十一元,及如
附表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爰依兩造間借貸
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
貸款約定書、撥款通知內容異動紀錄、產品利率查詢單、放
款帳戶利率查詢單、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核屬相符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視
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借
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 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緯騏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
種 類 本金數額 (新臺幣) 利 息 信用貸款 壹拾貳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 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一五計算。 貳拾捌萬肆仟叁佰壹拾伍元 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0三計算。 貳拾陸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 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四一計算。 本金總額 陸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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