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349號
TPDV,113,訴,4349,2025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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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49號
原 告 黃克雄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告 鄭黃偉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2,432元(
參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114號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6,54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4,46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22,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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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