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莊郭瑞菊
莊雅惠
莊富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聰榮、林全成、林金玉、林秋蓮(上四
人為林莊壽妹之承受訴訟人)因113年訴字第402號履行協議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