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432號
TPDV,113,訴,3432,2025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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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32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即
反 訴原 告 內容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溪北文化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委任報酬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金額為新台幣230萬元(計算式:1,6
64,960+635,040=2,3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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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溪北文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內容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