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02號
原 告 旺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雄
訴訟代理人 劉端鈺
張源泰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被 告 林立明
林立岡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午九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提出其自民國108年4月17日起迄今為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證據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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