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048號
TPDV,113,補,3048,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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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8號
原 告 吳宇恩

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易蓁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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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