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債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047號
TPDV,113,補,3047,202501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7號
原 告 宋姵妤(原名宋涵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債權事件,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19,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