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912號
TPDV,113,補,2912,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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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2號
原 告 宏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櫻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848
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
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萬8338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9萬83
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11萬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 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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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