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936號
TPDV,113,監宣,936,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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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劉基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康春美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康春美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
民國114年1月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在
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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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