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419號
原 告 江威慶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季蓉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95,743元(計算方式如
附表)。
二、請提出已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