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3年度,9號
TPDV,113,家繼簡,9,202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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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劉月鶯

劉月燕

沈廷峰
劉子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榮富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家繼簡字第九
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參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
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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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