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6889號
TPDV,113,司票,36889,20250115,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889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林佳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馬廷
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代表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簽發票據
者之印文為「沈靜宜」,非其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或董事
請釋明沈靜宜有何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權限。
二、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
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縱票據
上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踐行提示之程序,僅
於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
證據,然仍應踐行「提示票據原本」之程序,以表彰其確為
票據權利人,兩者概念不容混淆。
查相對人馬廷海於聲請人主張之提示日前,其戶籍早已為遷
出國外之登記,是形式審查以觀,其於提示日非在我國境內
,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於何地向其提示此本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