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3年度,119號
TPDV,113,司全聲,119,202501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董育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事件,
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
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
裁定。次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
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
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及第53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
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或以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現已得於國內
強制執行等是(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董育德、債務人屠新民
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事件
,相對人依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以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供擔保,對董育德屠新民之財產於5
,830,300元之範圍聲請假扣押,經假扣押執行董育德所有之
不動產、對第三人之銀行存款及可領得之薪資債權,及囑託
臺灣士林、板橋(即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嗣經受託法院函
覆第三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臺灣
銀行永和分行聲明異議並轉知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安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對上列
第三人之聲明異議事項,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3項提起異
議之訴,假扣押原因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
定,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臺灣士林、板橋
地方法院函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就第三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臺灣銀行永和
分行之扣押聲請人名下之銀行存款聲明異議,依強制執行法
第119條第3項提起異議之訴,係假扣押原因已消滅,聲請人
得撤銷假扣押裁定云云。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1年度裁全字
第1681號、91年度執全字第874號卷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其中就聲請人董育德所有之位於臺
中市沙鹿區及新北市汐止區之不動產業已扣押、對第三人美
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臺灣銀行永
和分行存款雖未足額亦已扣押,且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
未經相對人撤回,假扣押效力仍持續存在未消滅,非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
事由。從而,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