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義福
相 對 人 吳久銀
蕭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O年十月十四日所為之一一O年度全字第三四
一號假扣押裁定,其中關於聲請人陳義福部分,准予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
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
更者 ,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
經本案 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
形而言(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全字第341
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茲因兩
造間之本案訴訟經鈞院109年度訴字第7521號、臺灣高等法
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60號判決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
。就相對人勝訴部分,聲請人已向本院為清償提存;其餘部
分亦因相對人敗訴確定而屬情事變更。則本件假扣押原因即
因聲請人清償完畢及相對人一部敗訴確定而消滅,已無假扣
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判決、執行處函等件影本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又經本院發文命相
對人陳報是否同意聲請人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其迄未表示
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
撤銷本件之假扣押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