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2394號
TPDV,113,司催,2394,2025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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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394號
聲 請 人 賴明煌(即賴陳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賴陳粉股票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
惟因未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被繼承人賴陳粉除戶
籍謄本正本及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
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寄存於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並於民國114年1月10日發
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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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