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錦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戴彼得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戴彼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
繼承人戴彼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