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8050號
TPDV,113,司促,1805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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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明誠(原名俞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伍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俞志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累計223,556
元正未給付,其中218,089元為消費款;5,467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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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