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8021號
TPDV,113,司促,1802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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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立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單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和解書上給付義務人為劉立行,請具狀陳報劉立行授權處理
此不當得利事件之書狀或系爭款項係由聲請人代為支付之證
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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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