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立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單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和解書上給付義務人為劉立行,請具狀陳報劉立行授權處理 此不當得利事件之書狀或系爭款項係由聲請人代為支付之證 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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