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金大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斐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
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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