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650號
TPDV,113,司促,17650,2025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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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德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於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安谷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陳德華
陳妍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
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
人與相對人簽訂租賃契約,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
0樓辦公室,雙方約定租期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
含稅為新臺幣27,300元,押金為新臺幣52,000元整,因相對
人與訴外人即房屋所有權人陳晉義先生之租賃契約已於113
年10月31日屆滿,且未能提供與房屋所有權人間之合法有效
合約,故聲請人多次催告相對人返還十二月租金及押金,惟
其未依約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未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
新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事項卡,該裁定於同年12月26日送達
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
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
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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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谷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德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