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533號
TPDV,113,司促,17533,2025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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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眾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柯仲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秀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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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