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509號
TPDV,113,司促,17509,2025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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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巧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圖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登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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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圖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