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3年度,104號
TPDV,113,司,104,2025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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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邱三元
邱佳汶


相 對 人 宸光體適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承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聲請或開始處理時為準;公司法所定由
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
件法第8條及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但查相對
人公司登記址位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層乙節,有本
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依首開規定,
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具有本件管轄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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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光體適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