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慰問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3年度,136號
TPDV,113,勞簡,136,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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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方法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136號
原 告 梁春富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陳婉琦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慰問金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
送前來(112年度簡更二字第3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言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
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嗣變更為方振仁,此有經濟部113年11月6日經授商
字第1133019562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91至9
5頁)在卷可稽,並經方振仁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具申請函正本向經濟部被告
行政院行政院院長等,以被告退休人員非退休公教人員
,無自願可領月退休金者,月所得在新臺幣(下同)2萬5
000元以下,屬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其目的係基於國家
資源合理運用,並以照顧弱勢為原則,請求被告於107年6
月11日前,發給被告全體退休人員106年度三節慰問金及1
07年度春節慰問金每人9000元。經行政院綜合業務處(下
業務處)107年6月4日院臺綜字第1070091352號函轉被
經濟部處理,嗣經經濟部於107年6月11日作成經人字第
10700613340號函(下稱經濟部107年6月11日函)回復原
告及副知業務處與被告內容略謂:「行政院105年9月8
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下稱行政院105年9月
8日函)略以:『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2萬5
000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
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
得酌贈發給三節慰問金;支領一次退休金者,不予發給三
節慰問金(排除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
作能力者),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經濟部105年11月2
4日經人字第10500719431號函(下稱經濟部105年11月24
日函)略以:『該部所屬事業機構應比照前開行政院105年
9月8日函規定……』,查該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一向比照行政
院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致贈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該部
所屬各事業機構退休人員是否符合三節慰問金發放標準
應由各事業機構依前開行政院105年9月8日函及該部105年
11月24日函規定審酌辦理。至原告所陳立法院並未刪除
公司附屬單位營業部分)之用人費…包括退休人員…三
節慰問金一節,以該公司仍有少部分退休人員係符合前開
三節慰問金發放標準,仍由該公司依據前開規定核實編列
是項費用在案」等語,則被告應決定發給退休人員三節慰
問金,被告迄今仍未決定,從而原告得請求106年起,每
年6000元,按生命週期30年計算,共計18萬元之慰問金。
(二)爰依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總處給字第106003
8198號函、總處給字第1070032290函(以下合稱系爭函文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元,並
應給付自108年1月29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中油公司雖為國營事業,係依公司法規定所設立之股份有限
公司,為私法人,並非訴願法所稱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原告
退休前任職被告知教育訓練師,屬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
撫恤及資遣辦法第2條之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原告當非適
公司法第27條規定,原告與被告間屬私法上契約關係。被
公司因原告退休依法應給付款項之義務於雙方終止勞動
約時已履行,若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有未給付之退休款項,依
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原告未
說明慰問金之法律性質及請求權依據等語,所稱事實、證
據無法形成法律上得請求之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函文之內容略為:
  1.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退休公教人員酌贈三節
慰問金之函令,自106年1月1日起限於「支(兼)領月退休
金在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
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
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各
機關並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於
上開發放對象及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再予從嚴
規定。」等語(見臺灣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號
卷第151至152頁)。
  2.總處給字第1060038198函,係原告陳請該處就經濟部所屬
事業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一案所為之回覆,該書函說明
略為:查本總處105年11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50059375號
書函規定略以,各事業機構退休人員雖非依公務人員有關
退休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惟渠等三節慰問金之發給係由
事業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所訂三節慰問金相關規定自行
核處、考量前開行政院105年9月8日函之修正,亦就退休
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條件予以調整,並賦予機關有就
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再予衡量之空間
,爰事業機構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如何發給,仍宜由各事
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規定本權責妥處(見本院卷第154
頁)。
  3.總處給字第1070032290函則略為: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
3161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三節慰問金發給規
定略以,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
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
準)、「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
給三節慰問金,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復查本總處105年
11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50059375號書函規定略以,各事業
機構退休人員雖非依公務人員有關退休法令辦理退休之人
員,惟渠等三節慰問金之發給係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參照行
政院所訂三節慰問金相關規定自行核處,考量上開行政院
105年9月8日函之修正,亦就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發
放條件予以調整,並賦予機關有就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
人員所得等因素,再予衡量之空間,爰事業機構退休人員
三節慰問金如何發給,仍宜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
規定本權責妥處(見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7號卷第71至73
頁)。
(二)綜觀系爭函文文字內容,均僅敘及「考量財政資源分配
或退休人員所得因素」;「各事業主管機關參照規定自行
核處」;「賦予機關有就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
等因素,再予衡量之空間」,僅由主管機關經濟部因應
財政資源分配依照前開函文所示規定權責處理,均未賦予
原告得逕為對被告請求三節慰問金之權利,原告執此請求
被告發放原告每年6000元三節慰問金,或主張被告應按系
爭函文內容做成給予原告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之決定,均
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系爭函文均未賦予原告得逕為請求三節慰問
金之權利,則原告依照系爭函文,請求被告給付18萬元及自
108年1月29日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主張舉
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審究之必要,末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官 曾育祺
  
(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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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