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3年度,106號
TPDV,113,勞簡,106,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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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106號
原 告 劉美龍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湯竣羽律師
被 告 王增仁

訴訟代理人 陳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同任職設於新北市中和區訴外人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為業務部經理,原告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3年3
月31日期間為隸屬於被告下之業務部資深經理。被告長期於
工作之公開場合對原告為羞辱、貶損性言語,多次於工作溝
通上以「幹你娘」、「媽的」、「幹」等粗鄙言論辱罵原告
。於112年11月20日,公司客戶反應公司與客戶間之合作問
題,被告於逕行回覆客戶之電子郵件(下稱系爭電子郵件)
時內標示原告,將客戶問題導向係因原告置之不理,同時將
副本寄送多人,被告所述並非事實,且嚴重影響客戶對原告
之信任程度。又被告時常以羞辱性言語與原告溝通,於113
年1月23日上午9時許,於兩造與同仁之會議進行間,被告當
場向原告表示「要不要是妳在公司的資歷沒幾年,真想炒了
妳」等語;嗣於113年1月24日,原告至被告座位旁討論公事
,被告當著全辦公室所有人面前以「幹你娘老雞巴」之言語
辱罵原告,待原告回到座位,被告更追上前來追問原告:「
是妳要換部門還是我要換部門?」等語。原告因承受過大精
神壓力,嚴重影響睡眠,於113年1月25日向人資部門提出申
訴。被告所為除造成原告工作窒礙難行外,更嚴重不法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人格尊嚴及長期於社會上累積之信用度,原
告長期身心狀態緊繃,精神受有極大痛苦。為此,爰本於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原告所提系爭電子郵件確實為被告所寫,此係因為客人反應
的問題在短時間內重複發生,客戶已經一催再催,且有多次
投訴。被告並非在113年1月23日向原告表示「要不是你在公
司的資歷沒幾年,真想炒了你」等語,被告曾經講過類似的
話,但不是在這個時間,也不是針對原告所述,只是以自己
做比喻講給原告聽,原話應該是:「如果我的業務主管這樣
的工作品質持續讓公司虧損,你覺得我會被公司炒掉嗎」等
語。被告於113年1月24日確實有向原告講「幹你娘老雞巴
、「你覺得妳想換部門還是妳要我換部門」等語,因為被告
當時在跟訴外人組員MATT討論公事,遭原告進入辦公室打斷
,經被告三次制止仍不離開,所以被告才脫口而出上開髒話
,原告聽聞後掉頭就走,而且原告的工作狀況一直不好,主
管也想處理,所以當時被告才會接著問原告:「你覺得妳想
換部門還是妳要我換部門」等語。被告事後收到公司書面警
告,有向公司表示若認為被告錯得很嚴重,可以請被告離開
等語,惟公司表示沒有這麼嚴重。事發後,公司有找兩造去
洽談,被告向原告道歉,但原告不接受。被告不否認常以髒
話作為口頭禪,在討論工作或開玩笑、或針對某議題討論時
都會脫口而出,但被告並非用髒話辱罵原告,只是原告放
大認為遭受被告辱罵,被告只能尊重。原告去身心科就診並
不是完全都因為被告的行為造成,被告行為可能造成原告不
舒服,但絕對不是只是因為這句話,兩造共事二年時間,原
告也有開玩笑的時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判斷之依
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
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布於社
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不爭執有於113年1月24日向原告出言「幹你娘老
雞巴」等語,且於工作溝通上常有口出「幹你娘」、「媽的
」、「幹」等語之事實(見本院卷第43、44頁),被告雖辯
稱113年1月24日當日係因原告打斷被告與同事之討論,且經
制止無果,被告始脫口而出上開穢語,又「幹你娘」、「媽
的」、「幹」等語僅係其個人口頭禪,不具針對性等語,然
依一般社會通念,被告於113年1月24日在上開情境下對原告
出言「幹你娘老雞巴」等語,又於工作溝通中口出「幹你娘
」、「媽的」、「幹」等語,已具有針對性,屬攻擊性之言
詞,足令原告感到難堪、不快,且在辦公環境中,足以貶損
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從而,被告上開所為確屬侵害原告
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
上損害,於法有據。至原告另有主張被告於112年11月20日
以系爭電子郵件對原告為不實指摘,嚴重影響客戶對原告之
信任程度等節,雖被告不爭執確有寄送系爭電子郵件(見本
院卷第42頁),惟細繹系爭電子郵件之內容,被告於系爭電
子郵件內所述:「Tina:此問題南京SHARP已經反映多次 我
們是甚麼障礙始終無法得到改善 你是不是要正視此問題 這
已經不是單存口頭說沒問題 就能解決南京的客訴已經不是
一兩次了 我們不應該讓客戶一直客訴問題治之不理 也未獲
得決 你的立即對策與永久改善對策是甚麼請清楚整理出問
題與障礙 我們作為 並且安排與相關作業負責人CONCALL 我
要全程參加 並立刻解決 報告請掌握5W2H」等語(見板簡卷
第19頁),措辭雖較為嚴厲,然並未以過激或係以侮辱與人
身攻擊字眼攻訐原告,綜合考量當時之情境與電子郵件上下
文,尚難認為被告係以敵視、討厭、歧視原告為目的而為系
爭電子郵件之內容,而有侵害被告人格、名譽、工作權或使
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受損之情況,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此部
分所為核屬侵權行為,自不可採。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
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
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
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是
以,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
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
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
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因被告上述言論辱罵之行為,致其名
譽受到貶損,而受有精神上痛苦,為社會生活一般人之正常
感受,依前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手段及場所、原告名譽受
損程度及所受精神痛苦,暨兩造之身分、地位、職務關係、
學歷,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等
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於5萬元之
範圍內,尚屬適當,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過高
,不應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之給付未約定確定期限,又
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4日(見板簡卷第47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
、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113年7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勞動事件,就勞工即原告勝訴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
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僅係促
使本院依職權發動,無庸為准駁之諭知;另依同法第44條第
2項規定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
當之金額。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
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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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