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19號
TPDV,113,亡,19,2025011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詹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張石定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石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4樓即臺北○○○○○○○○○)於民國94年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張石定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失蹤張石定之女,張石定於民國87
年1月1日失蹤之後,即未再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爰
聲請對張石定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且提
出戶籍謄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之
戶政、勞工與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就醫紀錄
入出境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殯葬紀
錄、請領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福利補助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儲金帳戶歷史交易清單查核屬實,並囑託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店分局派員前往查訪失蹤人可能行蹤仍無結果,是
本件失蹤人於87年1月1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
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
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
告。另失蹤人於87年1月1日失蹤,計算至94年1月1日滿7年
,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
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