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026號
TPDV,112,重訴,1026,20250110,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施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澐陳嘉偉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
02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7,090,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3,25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