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589號
TPDV,112,訴,4589,2025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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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景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
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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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