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設計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185號
TPDV,112,訴,4185,2025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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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85號
上 訴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正義王正義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
設計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
決主文第1項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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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