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曹秉謙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台北市曹姓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曹敬業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曹姓宗親會等間因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3183號請求確認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