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04號
原 告 黃正中
訴訟代理人 周翔謙律師
蘇衍維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吳誠文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被告法定代理人聲請承
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誠文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
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
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
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
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
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
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民國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於113年7月10日宣判。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1
3年7月1日變更為吳誠文,經其於113年9月25日民事承受訴
訟聲請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有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330249
801號函所附之名冊在卷可參,其聲請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