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事聲字,112年度,106號
TPDV,112,全事聲,106,2025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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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06號
異 議 人 詹定勲



相 對 人 陳博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詹定勳」之記載,應更正為
詹定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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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