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06號
異 議 人 詹定勲
相 對 人 陳博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詹定勳」之記載,應更正為
「詹定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