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世正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世正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林世正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
署○○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
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3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
,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移送執行後
,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3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