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附民字,114年度,7號
TPDM,114,審原附民,7,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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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張靜宜
被 告 廖聰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原簡字第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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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