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7號
TPDM,114,單禁沒,27,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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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愷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160號為不起
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第三
級與第四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
命、乙醯氧基-N, N-二乙基色胺、硝西泮依序各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至第4款所規範之第二級、第三
第四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又法院受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時,僅應就聲請人所聲請
之物是否為違禁物加以判斷,即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
程序對象,並非以被告對象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
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同此見解)。  
三、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如附表
所示之物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另案偵辦而在被告
當時駕駛之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查獲,經交通部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第三級毒品乙醯氧基-N, N-二乙基色胺、第四級毒品
西泮之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該中心112年2月10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鑑定書附卷足憑。本案雖因尚無充分
證據顯示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而為不起訴處分惟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如附表所示之物與所沾留之微量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乙醯氧基-N, N-二乙基色胺、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縱未
查獲所有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
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之。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均不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重量 1 棕色五角形錠劑90粒(含包裝袋1只) 總驗餘淨重43.6246公克 2 深棕色五角形錠劑5粒(含包裝袋1只) 總驗餘淨重2.485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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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