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268號
TPDM,113,重附民,268,2025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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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巫春杰


巫泰德
吳念樺
共 同
送達代收吳宜恬律師
被 告 鄭宜婷

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就被告部分之起訴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重訴字第28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
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以判決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苡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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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