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68號原 告 巫春杰 巫泰德 吳念樺共 同送達代收人 吳宜恬律師被 告 許獻中 林上紘 張其元 劉光才 林裕國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郭瑜芳律師 謝亞彤律師被 告 楊鳳珠 戴雨金 施雅鳳 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rvest Gl obal Holding Pte Ltd.)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其元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苡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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