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暐博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文哲
具 保 人 陳清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陳暐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清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另依同法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暐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
由具保人陳清河於民國112年10月5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
其釋放。惟被告於本院113年10月28日準備程序、113年12月
23日審理程序中,經合法傳喚均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依法
拘提被告未獲,另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能督促被告
到案等情,有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存單號
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報到單、本院送
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按(見偵38124卷第1
15至123頁、訴卷二第31、33、71、73、119、129頁),又
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訴卷二第135
頁)等件在卷足憑。據上,足認被告確已逃匿,依據上開規
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承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