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603號
TPDM,113,易,1603,2025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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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03號
被 告 林晉賢





選任辯護人 謝政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晉賢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晉賢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
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另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
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4年1月20日,有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14年1月20日114年執戊字第625號執行指揮書可按。
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
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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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