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593號
TPDM,113,易,1593,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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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熾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242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3
861號),改行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高熾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18日上午10時32分許,在址設臺
北市○○區○○○路000號1樓「有點辣正宗麻辣串串鍋」火鍋店
內,趁店員陳玟竹離開櫃臺之際,徒手竊取陳玟竹置於櫃臺
背包1只(內含新臺幣【下同】70元),得手後即離去,嗣
背包丟棄於上開火鍋店之後門桌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高熾鎔業於113年12月28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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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