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3312號
TPDM,113,審附民,3312,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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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12號
原 告 李昌榮

被 告 林秀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34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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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