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2993號
TPDM,113,審附民,2993,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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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03號
原 告 劉淑芳
被 告 洪尉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改以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審簡字第19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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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