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2611號
TPDM,113,審易,2611,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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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榮金



周文乾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7
36號、113年度偵字第29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楊榮金涉犯之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罪、
被告周文乾涉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均為告訴乃論之
罪(互為告訴人),茲因其等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2736號第29066號
  被   告 楊榮金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1段19巷5弄             11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文乾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榮金之母出租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樓之房屋與 周文乾楊榮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16時20分許,因上址會 勘拍照流程事宜,經周文乾同意進入上址,然因雙方就上址 會勘拍照流程未達共識,楊榮金周文乾受退去之要求,仍 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而仍留滯上址,拒不離開,且周文乾 因而認遭楊榮金辱罵:「畜生」等語(未據告訴),而基於傷 害之犯意,徒手揮拳攻擊楊榮金,致楊榮金受有右側嘴角挫 傷之傷害。
二、案經楊榮金訴由臺北市政府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及周文乾告訴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兼告訴人楊榮金於警詢及本署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兼告訴人周文乾於警詢及本署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北市立醫院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兼告訴人楊榮金之傷勢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楊榮金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 周文乾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無故受退去之要求而仍 滯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 怡 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朱 品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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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